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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某景区,一男一女两个儿童在景区游玩时(他们的家长在邻近不远处),企图攀爬上一石桥的栏杆,忽然栏杆向后坍毁,两人躲闪不及,双双被重重的石栏杆砸倒在地,女童头部受伤严峻当场不省人事,后不治身亡,男童则幸运地没有被砸到头部,身体受伤,无生命风险。
出过后,家长以为是景区的办理问题导致,表明在石桥等区域并未有风险标识提示游客,但景区的相关担任人一向不出头,想把一切问题都推脱洁净,针对石桥的质量上的问题也沉默不谈,来个拖字绝,两边定见纷歧。现在男孩的医药费都是由家长自行垫支的,景区的情绪让家长愤慨不已,现在已经过法令途径正式申述景区。
针对以上状况,网友们的谈论炸开了锅,大部分人都以为是景区的问题,景区应该出头与家长活跃交流处理,而不是帅锅逃避职责。也有少部分人以为家长也有监护职责,不应该把悉数职责悉数推到景区身上。
依据民法典的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办理者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这,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该承当侵权职责。景区作为石桥的办理者,当然就要有供给保证安全的职责,只不过这个安全职责是有极限的,对可预见范围内的危害未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导致危害的,才会承当危害。
对此,你以为谁应该对此担任呢?无论如何,安全无小事,警钟要长鸣,希望相似悲惨剧不要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