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9日12时37分,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坍塌房子的地基土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房屋整板基础上部受拉区未配置钢筋;
因毗邻房屋拆除和开挖地基,改变了原基土的侧向约束,促使地基改变形态,地基承载力单侧降低,导致整板基础断裂;
加之该房屋为单跨砖混结构(一个开间),高宽比较大且上部结构开间方向刚度差,当整板基础断裂后失稳倾覆,导致瞬间坍塌。
坍塌房屋为村民自建房屋,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做地质勘查和设计,并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
拟重建房屋房主未向地基开挖人员提供毗邻建筑物的有关联的资料、未对地基开挖会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的潜在安全风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导致在无实施工程的方案指导下盲目开挖。
拟重建房子的地基开挖人员未对开挖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主动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坍塌房屋场地雨水汇聚,且该场地排水不畅;同时,拟重建房屋拆除后一个月时间内雨水丰富,地表水渗入坍塌房子的地基内,地基土进一步软化,地基承载力降低。
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不力,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制止坍塌房屋的持续违建行为,导致该违建房屋最终建成并入住。
坍塌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违规对外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大幅度的增加,导致了事故伤亡人数的扩大。
坍塌房屋由何义勇委托本村村民何贵芳承包施工建造(包工不包料),无设计施工图纸,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8月完工(3月主体完工)。该房屋建设之前,其两侧各有一栋建成房屋,其中东北侧毗邻房屋房主为何军建,1层,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建于2012年;西南侧毗邻房屋房主为何春养,2层,砖混结构,墙下片石基础,建于1994年,于2021年5月14日完成拆除,6月19日进行地基开挖准备建新。
何春养房屋南面有一洗车棚,店名为“靓洁汽车美容中心”,房主为何小刚,单层简易钢结构(各毗邻房屋位置及关系详见下图)。
2021年6月19日,何超联系挖掘机师傅何建峰和两名拖渣土司机前来开挖地基,当天6时30分,放完鞭炮后开始施工。
何超按照其父的交待,要求何建峰操作挖掘机开挖地基时,要比隔壁的房屋基底挖深100mm。
何建峰从西北角靠近隔壁房屋位置开始开挖,开挖初始发现地基土质较差,基本为烂泥,开挖实际深度约1.4~1.5m,长度约9m。
至11时50分左右,因外运渣土污染房前道路,被巡查的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场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暂扣了运土车辆。随后,何某峰等人陆续离开施工现场准备去吃中饭。
12时35分,县城管局执法人员驱车离开现场。12时37分左右,隔壁房子整体向西南侧倾覆坍塌,并将洗车棚压倒,共造成12人被困于坍塌房屋内(其中洗车棚内1人)。
1.坍塌房屋状况:经现场查勘测量,对坍塌房屋建筑布置进行了还原(详见图11-图13),该房屋为六层砖混结构,一层层高4.5m,二层至六层层高均为3.3m,出屋面楼梯间层高为3.3m,房屋建筑高度为21.3m,宽5.82m,长18.8~20m,高宽比为3.7,总建筑面积约780m2。
2.拟重建房屋状况:该房屋所挖地基顶面比坍塌房屋基底低200~300mm。
经检测,坍塌房屋建筑结构梁板截面及配筋和构造柱截面及配筋满足规范要求。结构一层承重砖墙体受压承载力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为0.67和0.69,不满足规范要求(规范要求不小于1.0)。
经现场局部开挖检测,坍塌房屋整板基础板上部钢筋应配27.5cm²/m,实际未配置上部钢筋,不满足结构计算及规范要求;整板基础暗梁上部钢筋应配9.9cm²,实配7.6cm²,不满足结构计算及规范要求。
经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场地基础持力层为粉质黏土,土类别属软弱土,力学强度低、工程特性差,承载力较低,综合判定该场地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系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经检测,事故发生场地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因2021年5-6月连续降雨,北边山坡雨水汇流入场地,渗入地下积聚,导致在本场地形成积水,由于连续雨水浸泡,场地内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较场地外地基土承载力大幅降低。
何广林,坍塌房屋主要出资人和建设过程经办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何贵芳,坍塌房屋施工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何春养,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房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何超,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子的地基开挖时的现场指挥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何建峰,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子的地基开挖时驾驶挖掘机的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1.何义辉,群众,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建议由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村委依法依规督促何义辉辞去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
2.何波静,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何勤松,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副书记。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何志兰,党员,现任云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朱侃柏,党员,现任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6.朱社平,党员,卢阳镇原党委书记。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7.朱军,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8.李忠秀,党员,现任卢阳镇城乡规划办(打非治违办、国土办、危改办)副主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9.曹宇,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管理股股长。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0.付小波,党员,现任汝城县土桥镇规划建房办主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钟远明,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2.曹海雄,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3.何德全,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朱春桂,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主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朱刚平,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6.黄国强,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7.王坚,党员,现任汝城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8.尹青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办副主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9. 王明星,党员,现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建议进行谈线.李雄,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建议给予诫勉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