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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贵港市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贵港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包含本市获证电梯维保单位和非本市获证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维保备案。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特定种类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电梯维保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签署承诺书一式两份(自行打印并签字盖章);
(四)驻我市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审核)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和维保业务要求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一览表(至少3人)证件原件(审核)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三个月的维保工作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八)满足维保作业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清单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提交备案材料及承诺书时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或驻贵港市维保负责人提交。
(二)电梯维保单位新承接维保业务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变更电梯维保信息并及时粘贴新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
(三)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后,应在十日内对贵港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上维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与更正,同时动态完善平台上所维保电梯的基本信息。
(四)维保备案中的许可资质、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办公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表,变更备案提交变更部分材料内容即可。
(五)维保单位根据电梯业务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常驻办公场所,确保维保质量和及时救援,特别是在三区和桂平或平南都有维保业务的,明确分别设置常驻办公场所。
(一)备案时间:目前正常开展业务的维保单位重新备案时间:下文之日起至6月30日截止。新开展业务的维保单位不受时间限制。
(二)备案地点: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相关单位,贵港市三区的维保单位到贵港市政务大厅56号窗口提交备案材料(联系人:刘春玲,电线);桂平市的维保单位到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提交备案材料(联系人梁焕居,电话:);平南县的维保单位到平南县市场监管局特设股提交备案材料(联系人:蒙平,电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备案的维保单位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结果与备案材料不符的维保单位将取消备案资格。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备案信息表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特定种类设备科。
(四)现场抽查时间: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电梯行业相关专家对提交材料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时间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抽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撤退告知:在贵港市辖区已没有业务的维保备案单位撤走前书面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压实电梯维保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稳步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相应处理。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电梯维保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督查,对发现不按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维保弄虚作假、不符合维保备案要求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禁电梯维保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备案资质;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