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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北部10万亩粮经旅归纳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造项目环线路途梓潼支线工程
经查,该工程由四川XXXX工程项目办理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路途占用原XXX皮革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占用部分路途长约100米,无相关土壤污染危险评价陈述。
四川XXXX工程项目办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到达土壤污染危险评价陈述确认的危险管控、修正方针的建造用地地块,制止开工建造任何与危险管控、修正无关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对该公司处分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并对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处分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处分决议,现在已按要求实行罚款。
因为当时土壤污染的危险大幅度提高,严峻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在未经管理修正的污染地块直接开发,会形成土壤污染,或许经过经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触摸等方法损害人体健康,更或许让土壤中的污染物产生转化和搬迁,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等其他环境介质,或许会对饮用水源形成污染,更严峻的会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进程和生态服务功用。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无相关土壤污染危险评价陈述情况下,在承建崇州市北部10万亩粮经旅归纳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造项目环线路途梓潼支线工程时,工程路途占用原XXX皮革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占用部分路途长约100米)的行为,是不实行企业环保主体职责的详细表现,其环境认识不强、污染防治作业不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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