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方面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关于全方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5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的,填写《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申报民政国家标准项目的,按照标准类型分别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4)。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依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2025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2025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15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4月15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附件2、3、4应有民政部相关司(局)盖章〕。部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关于全方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2025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
1.残疾人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残疾人能力综合评估等方面相关标准。
3.优先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的标准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扶残助残服务”的标准项目、有制定ISO/IEC国际标准潜力的项目,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项目。
围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名分类、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标准。
1.推荐性国家标准。满足养老服务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养老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养老服务紧密相关的适老化改造标准、失能照护服务标准、基本养老服务标准、养老服务安全标准。
2.行业标准。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以及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领域标准;权益保障、服务人员管理、服务的品质、安全防护、信息资源服务、老年用品等涉及养老服务提供类、支撑保障类行业标准。
3.物联网信息系统、电子证件、远程祭祀服务等数字殡葬和信息化服务方面标准。
4.殡葬设备(用品)制造、检测,殡葬服务的品质,以及殡葬品牌建设等方面标准。
慈善基本术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等方面标准,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项目和行业自律、慈善岗位等方面标准,以及福利彩票数据检测等标准。
1.推荐性国家标准。满足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基础通用、对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起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统计指标标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救助服务、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岗位培训,以及救助管理信息化等涉及救助服务提供类、支撑保障类行业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界桩设置、界线勘定、界线成果数字化、界线争议防控、界线档案整理等方面标准。
2.婚姻介绍服务标准,包括婚姻介绍机构规范建设、婚姻介绍人员能力素质,婚姻介绍服务评价。
4.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标准,包括婚姻家庭辅导室人员配置和场所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能力建设、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评价等。
1.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包括脑瘫儿童、唐氏综合征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规范,面向社会开展困境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等。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运行、发挥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标准。
(一)申报项目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政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协调一致,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一般性要求,突出公益属性。
(二)申报项目应属于民政标准范畴,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其在相关民政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作用;申报项目涉及其他领域的,申报前须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一致。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标准研究人员,且有关联领域标准研制经验,保证标准编制工作开展,并配合开展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宣贯实施等后续工作。
(四)申报单位应组建具有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的起草组,加强标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并已开展标准立项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相对成熟的标准草案稿。
(五)申报单位应认真检索有关标准数据库,最大限度地考虑并慎重确定标准名称和采标性质(采标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
(六)申报单位应保证标准名称与标准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内容设置和标准结构符合有关基础标准要求;应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在适应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现状的同时,体现标准的技术引领作用。
(七)申报单位应提供内容完备的编制说明(重点说明技术内容的相关依据),并在立项后各阶段逐渐完备(如重点说明有关意见分歧处理情况等)。标准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并提供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重点说明采用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包括国内外指标对比和有关试验验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