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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波球体育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5-05-20 02:08:07

双星新材: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产品简介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健全公司股东会运行体系,保障公司股东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二)与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如果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做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接着来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问题造成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做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问题造成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

  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立即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前款第八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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