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月24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建议》(黔民发〔2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规范有序推进该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2024年底,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明确了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事项,并要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细化业务流程及工作规范。为认真做好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慢慢地加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出台了我省《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为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慢慢地加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2023年有关要求相比,此次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了社会救助体系部署,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要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
明确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的对象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包括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2023年政策相比扩大了对象范围,2023年集中照护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完全失能老年人。现在的政策在失能程度上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同时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高龄老年人。文件明确,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我省主要是黔西南州涉及该项内容,请认真做好甄别。同时文件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允许超出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等级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不同失能等级的补助标准不同,具体补助标准按下面类别分类确定:1.经济困难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允许超出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2.经济困难的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允许超出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3.经济困难能力完好、轻度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允许超出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同时,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还需要按照上述明确的最高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获得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现在的补助标准计算与2023年的区别是,2023年减去的是老年人当月已经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现在的政策是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主要有4步,首先是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工作。因服务对象范围扩大,补助标准发生明显的变化,需强化宣传动员,确保政策知晓率。第二是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市、县民政部门分类统计辖区具有承接完全失能、重度失能及中度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会同养老机构按照照护标准(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明确不同类别的服务价格,审核后主动公示本地区合乎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依据自己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比较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第三是确定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名单。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对象可依据自己情况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该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并且开展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反馈的能力评估结果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后应当及时做复核,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经复核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些范围内以适当方式来进行公示。第四是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结合所选择机构组织或指导对象与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风险告知书》等有关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划扣、三方监管等)等事项做书面明确。《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入住协议还需对就医等事项做书面明确。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合乎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经审核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情况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等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已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决定,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相关入住协议,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并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同时明确规定,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合乎条件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人数、服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等服务情况,结合前期签订的《服务考核协议》开展绩效考核。对全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允许超出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救助金总额的30%。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机构后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签订绩效考核协议,绩效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发放绩效补助;对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对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求责成养老机构开展全方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及时取消承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资格。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要求确保补助资金申请的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流程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目前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合乎条件的补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护服务费用和对承接收住补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一律不准用于其他用途。
目前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下步,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县(区、市),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县(区、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把该项工作当成民生大事,作为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要与卫生健康、残联、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工作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
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积极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督管理智慧化。确保从能力评估、对象确定、组织入住、救助申请、费用支付、服务的品质评估等服务全过程有序、规范开展。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入住后15日内将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最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