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南沙区便利执业,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以行政确认的方式,明确在港澳登记成立的机构和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取得特区政府或者特区行业协会认证认可的专业资质、职业资格,并符合特定领域执业要求的,可在南沙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六大领域提供执业服务。同时,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授权,鼓励在广东省内别的地方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南沙区直接提供服务。
在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等领域的执业类别、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并规定港澳在南沙设立的医疗机构一定要遵守内地技术规范,准许合乎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办法》还对接港澳仲裁规则,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在执业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应当建立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技术人员日常联络机制,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其诉求问题。此外,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为其提供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解读服务,并鼓励企业优化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实务能力培养机制,帮助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尽快适应内地工作和生活环境。
为吸引港澳人才,《实施办法》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体系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合作平台,拓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港澳专业技术人员渠道。同时,为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居住用房、住房公积金、办公用房、未成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出入境、停居留、通勤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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