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实施工程人员,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1、建筑设计企业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且拒不执行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的行政指令,未按规定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2、施工单位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由社会人员陶某业租借施工单位资质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陶某业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管理。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对于该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1、翁某盛,建设公司工程部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展桩基施工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忠,建设公司总经理,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非法建设,并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勋,建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给予其党纪处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峰,桩基工程现场桩机司机,负责桩机操作。未取得桩机操作证,违章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山,桩基工程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桩机作业。未按照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孙某祥,桩基施工班组长,负责带领桩基施工工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未对打桩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就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向工人进行详细说明,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陶某业,桩基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桩基施工作业,负责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桩基施工。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情况下,租借资质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田某,施工单位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允许陶某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违法将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租借给个人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未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系统内通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对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抢工期、赶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行政指令,仍未按要求停工,继续进行非法建设;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做监理;未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20日20时左右,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尚品·福城项目由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于2014年7月2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三期分别办理手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期项目为1#、3#住宅楼,目前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二期项目为5#-9#住宅楼、地下车库、配电室,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齐全,事故发生前主体工程即将完工;三期项目为2#、4#住宅楼,事故发生前图审工作已进行完毕,正处于由高唐县规划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
2017年11月10日,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开始组织进行三期项目土方开挖作业,11月11日下午,桩基工程施工人员开始进行桩机施工作业。
2、施工单位情况。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为陶*业,其与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通过租借资质以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桩基工程,双方约定陶创业向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缴纳项目总工程款的1.5%作为管理费。陶创业承揽该工程后以劳务清包形式包给孙广祥,由孙广祥自行雇佣施工作业人员。事发时桩机操作司机未取得桩机操作工证,属于无证上岗。
根据《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的通知》(高政发﹝2012﹞40号)、《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意见》(高政发﹝2011﹞34号)和《高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职责等问题的通知》(高编﹝2015﹞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职责的说明》,高唐县城市管理局承担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超期使用临时性建(构)筑物、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筑及违反城市规划法和省、市、县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负责城区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违章建筑包括无证建设和批后未按规划建设)。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和《聊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聊建字﹝2017﹞131号)第三条有关规定,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2017年11月17日,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发现该非法建设行为后,向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该项目未停止施工作业。11月20日上午,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再次向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驱散工人,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该项目直到事故发生时仍在进行实施工程作业。
2017年11月20日, 高唐尚品福城三期2#楼进行桩机打桩作业,参加打桩作业共有两个班组。13时30分,涉事班组接班上岗作业,现场参与作业的共有5人,孙广祥为施工队伍负责人,张凤山负责桩机指挥,左保春负责地泵操作,王永峰负责桩机操作,李恩星负责调整混凝土输送管。当晚19时左右完成基坑西侧打桩作业,然后向基坑东侧移动桩机,桩机移动到施工位置时,开始连接地泵向东侧输送混凝土的管,20时左右,当地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即将完成连接时,桩机发生倾斜,随即向北倾倒,桩机钻臂上端砸中尚品·福城项目二期工程员工宿舍板房,上下两层板房同时被砸塌。
事故发生后,高唐县120、119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同时,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应急、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立即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救援人员在事发现场发现8名被砸工人,经过紧急破拆,截止22时20分,8名被砸人员先后被救出并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至11月21日凌晨4时20分,4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4名受伤人员住院接受治疗。
事故救援结束后,高唐县委、县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由高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牵头,迅速与死伤者家属协商有关善后事宜,并积极与死伤人员所在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政府事故善后工作组接洽,全程陪同沟通调解。11月23日,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4名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截止2018年1月11日,4名受伤人员已全部出院。
事故共造成尚品·福城项目施工人员胡琼芳、邹欢、杨清松、邱勇4人死亡,王玉春、尹延清、欧治华、冉宗英4人受伤。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1、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由社会人员陶创业租借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陶创业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管理。
2、建筑设计企业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且拒不执行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的行政指令,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对于高唐县海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品·福城三期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4、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鱼丘湖街道办事处虽然成立了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但未能有效落实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5、高唐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高唐县城市管理局、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高唐县尚品·福城项目“11·20”较大桩机倾倒事故是一起由建设单位非法建设、实施工程单位违法出租资质、具体施工组织无资质承揽工程、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翁玉盛,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尚品·福城项目桩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展桩基施工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敏忠,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CEO,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确定监理单位的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实施工程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非法建设,并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守勋,党员,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辖权限给予其党纪处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永峰,桩基工程现场桩机司机,负责桩机操作。未取得桩机操作证,违章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凤山,桩基工程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桩机作业。未按照桩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孙广祥,桩基施工班组长,负责带领桩基施工工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未对打桩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就桩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向工人进行详细说明,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陶创业,桩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桩基施工作业,负责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桩基施工。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情况下,租借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实施工程,未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田硕,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允许陶创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赵玉斌, 党员,事业编制,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公建一大队队长,负责公建一大队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对非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未能采取果断行政强制措施有效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郭德鹏,党员,事业编制,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公建一大队教导员,负责辖区内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未能采取果断行政强制措施有效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其没有党内职务,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潘思生,党员,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对于分管的打击非法建设项目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张洪伟,党员,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负责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打击非法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3、刘洪新,党员,人事代理身份,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未严格落实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协管直接责任。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为人事代理身份,建议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免去其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职务。
14、李建思,党员,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工作分管负责人。未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严格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协管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5、韩子民,党员,高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打击非法建设项目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书面诫勉。
1、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租借给个人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未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系统内通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对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抢工期、赶进度,催促实施工程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行政指令,仍未按要求停工,继续进行非法建设;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承担打击非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向高唐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4、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向高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高唐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鱼丘湖街道办事处、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建议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对高唐县“11·20”较大桩机倾倒事故进行警示通报,并责成高唐县人民政府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6、本次事故暴露出的根源性问题是建筑市场混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非法建设、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整治不力,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对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高唐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