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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包干制)

来源:波球体育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5 03:03: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代表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应义务。

  (《物业项目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总平面图)》《物业项目构成》《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附后(详见附件1-3 )。

  第二条甲方应当做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的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工作,协调乙方做好本物业合同签订前后的查验和交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签订前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第四条甲方按照小区现状可合法使用、利用的物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以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供乙方工作人员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其用途。乙方职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用房发生的任何事故、病故及其他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职员、其他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用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相应事故和损失,该责任全部由乙方和直接责任方负责。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协助疫情防控、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七)停车场的安全、消防、卫生、用电等管理、维护服务,以及车辆出入、停放秩序维护和车位协助管理;

  (十一)制定火灾、台风、暴雨、重大卫生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或协助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解决;

  2、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车辆停放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

  第七条乙方应当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规范(《佛山市物业服务级别和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详见附件5 )。

  第八条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对业主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并核查具有操作证的操作人进行维修和养护。

  乙方不得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亦不得将全部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九条全体业主、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可以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委托人与乙方另行商定。但乙方应制定规范约束其具有管理职责的职员,不得利用物业管理的优势地位,索拿卡要或垄断性的限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本条款的以下服务费均包含公摊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乙方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乙方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协助供水单位、供电单位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相关的原因为由,擅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本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并实际接管、提供物业服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收取起始日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开始计收。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实际收楼之日计收。若业主未能在交付期限内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及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也应自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计收。

  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按月交纳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当月费用业主或承租人应在当月25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乙方托收之日为准,不早于每月25日)交纳,业主自行缴纳的在本月25日及以后的视为逾期缴纳,乙方通过银行方式托收的,在托收日十日后缴纳的视为逾期缴纳。逾期未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逾期日从逾期月份的25日(乙方通过银行方式托收的,在托收日后第十天)起算,业主要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款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业主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多种交费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次年三月份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前年度的决算及当年度的预算。每季度向甲方报备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报表及提供物业服务内容的情况汇报。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物业服务内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因物价大幅变动、政策法规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升、物业服务成本明显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任一项成本比合同签订日累计增幅达到15%及以上)等原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标准可按照以下方式调整:

  乙方有权要求申请提高物业费(含专有车位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并提请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或者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做车位的,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当予以出租,并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后,将车位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包含车位使用费/元,车位服务费/元)。

  其中,乙方在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平方米·月、非子母车位30元/个·月的标准、子母车位5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本合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依照及周边市场价确定。如或周边市场价进行上调的,则本合同的收费标准也按相应比例上调。

  第十八条车位使用人应车位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付车位服务费,若提前收车位,则从收车位之日计付。费用按月交纳,当月费用缴交时间为当月 25 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乙方托收之日为准,不早于每月25日)。车位使用人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人限期补交并暂停车位使用人使用停车卡,逾期日从逾期月份的25日(乙方通过银行方式托收的,在托收日后第十天)起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追缴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市政道路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将统一委托由乙方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公共场地租赁、房屋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乙方无需再另行征求业主意见。乙方经营管理前述物业或者设备设施产生的收益,乙方除收取物业服务费外,计提30%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划入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物业及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经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及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收取业主共有资金,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开立一个共有账户收取业主共有资金,资金独立管理,经甲乙双方审核通过后支出。因乙方不配合开立账户工作,导致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开立共管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带资进场的60万资金转入到该共管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发送到达甲方。逾期未落实的,从逾期之日起以带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将全部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公共收益和带资入场资金等)存入该共管账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 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乙方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做审计,乙方应当依法配合。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乙方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总收入税费(具体缴税财务账目由乙方负责)后,剩余的30%作为经营成本支付给乙方,70%属于业主共有,支付给甲方。共有资金可以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出:

  2、非本合同乙方物业服务内容并委托乙方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的办公经费,甲方委员的补贴,甲方专职工作人员或者外聘专业机构的薪酬费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费用;

  4、非本合同乙方物业服务内容并委托乙方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在共管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后,甲方每月(每月/每季/其它)按照公共收入(税后)的70%提取经营成本,乙方每月(每月/每季/其它)按照公共收入(税后)的30%提取经营成本,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到乙方账号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到甲方账号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合理确定,提取的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动,并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权益。

  业委会及全体业主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业委会不定期检查、业主投诉和业主满意度调查(业主满意度调查问卷由业委会负责制定)三种,其中业主满意度调查为每半年一次。

  业主满意度调查的考核标准如附件6:《物业服务考核标准》,考评分数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考核达标。具体情况如下:

  1、考评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半年度考评达标,甲方不扣减履约保证金。连续两次考核均在85分以上的,甲方可以在听取业主其他代表的意见后,放宽考核期限。

  2、考评分数低于85分(不含85分),按附件7:《服务质量保证书》规定处理,并给乙方3个月的整改期限,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考评分数提出合理异议,经过甲乙双方书面确认考评结果,如果乙方在年尾的考核分数还不达标的,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书面警示乙方限期整改完毕。如乙方非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整改或者如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甲方有权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决议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应本合同而附属的其他合同协议。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免于支付违约金。

  对业委会不定期检查和业主投诉考核方式,除不可抗力及政策等或因项目收入情况限制等原因外,乙方的物业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释和整改,乙方逾期仍未整改完成的,每次罚款200元-800元;或乙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一经查实的,每次罚款200-800元(特别是业委会或者业委会委托其他业主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乙方实际在岗人数),上述罚款应在被查核后的5日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缴纳,乙方拒绝执行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罚扣,并要求乙方补缴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由甲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做出是否解聘乙方的决定,如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由甲方另选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乙方自收到与新物业服务公司物业交接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该通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约,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引致乙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若经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与甲方指定的新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退场。但在交接期间业主应按原合同交纳服务费。

  因前述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移交因本合同乙方所取得的物业管理权限及移交全部物业设备设施。如因乙方拒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甲方损害损失的,乙方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提交5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前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甲方对公账户,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到期后30日内, 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该保证金给乙方(如有双方确认后扣款,则退还剩余保证金),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应退还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1、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该栋物业服务人的名称、服务电线、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质量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4、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线、在显著位置张贴物业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6、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乙方应当制定规章规范,禁止其职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发生打架斗殴或者辱骂业主的行为,乙方应加强对其职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职员遵守礼仪,统一着装,并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甲、乙双方应当支持、配合党组织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当支持、配合消防灭火、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屋管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 接受乙方现场检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乙方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避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

  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当遇突发紧急状况时,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业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乙方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有),同时,乙方也有权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车辆出入、进入业主房屋等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受益业主予以补偿;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为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乙方应采取下列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进行维修,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围挡隔离;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禁止高空拋物的警示语,并定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宣传乙方实施了上述措施的,视为乙方已经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发现异常及时报警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义务的,对业主专属区域发生的火灾、盗窃等财产、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小区管理规约》开展工作时,可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给予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等,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乙双方可采取劝阻、制止、批评等措施制止。甲乙双方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效的,甲、乙双方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乙方发现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 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乙方在抢修前应电话知会本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和居委会、业委会,并在相应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由甲方负责工程内容的确定、施工方案的审批、预算的审批。甲乙双方负责委托设计、确定施工单位。乙方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相关业主的签字确定、工程质量监督、隐蔽工程签证、施工组织协调、工程结算及付款。设计审查、设计变更的认可、隐蔽工程以外的现场签证、工程竣工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相关程序必须遵守佛山市政府部门规定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维修资金。

  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可以不受年度计划约束,不经设计委托与设计审查,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立即安排施工。相关程序必须遵守佛山市政府部门规定的维修资金专项使用相关规定。

  五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1、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2、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3、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4、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5、上述情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道落实,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本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8。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若存在紧急维修,通过常规业主大会表决程序及申请手续无法满足维修时限要求的,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确认,乙方可以公共经营收入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如公共经营收入不足的,乙方可代为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在代为支付后自行从后续收取的公共经营收入收益中提取费用予以弥补。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与乙方确定,如因涉及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实施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执行壹年后壹个月内,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乙方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如评价满意度不低于85%,自动延续两年;如评价满意度低于85%,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且重新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聘新物业。甲方对乙方的壹年满意度评价可通过釆取电子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即派发调查表)进行。

  如本合同履行壹年后,虽然乙方通过了试用期评价,但是在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内,如果甲方认为乙方不履行应尽义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即依据附件6考核分数低于85分)的,经本物业业主大会依法表决,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乙方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

  在物业服务终止前,甲方将重新选定物业企业的,乙方必须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甲方应当代表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与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甲方依法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包括:依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决议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其他物业服务方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视为双方的物业服务为不定期的合同,不定期合同仍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一方决定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业主、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甲方依据法定程序和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七日内将解除合同的事宜向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本合同因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2000 元/日

  乙方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因乙方不配合退出或者移交设备设施、资料文件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方应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按标准缴交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按时按标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不得从事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收集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提供物业服务义务;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合同到期的,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返还其代为垫付的未偿还的所有款项(如有)。非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合同、《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由乙方按规定整改,负责据实赔偿。乙方损害、擅自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谋取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不当利益的,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擅自侵占、挪用、污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法律责任。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存在上述情形经警示后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组织发动全体业主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或者发生可能对业主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失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针对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外墙维修、高空抛物防护网、摄像头安装、电梯维修、消防设施维修等),若乙方已尽到了提示和告知的义务,但业主仍然表决不批准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未能及时筹集等原因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行政处罚等),由全体业主承担;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乙方可从公共收益中提取费用弥补产生上述的损失。业主批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违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配合、借故阻挠相关工作,造成全体业主共同损失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乙方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乙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业主出租、出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当将物业出租、出借物业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与乙方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依法调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费用标准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第四十六条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佛山市设立了分公司,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制定的服务细则及本合同的其他附件应当认定为本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所提供的附件9《承诺书》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签订本合同后正式入驻后1个月之内,就改造方案书面向甲方出具报告,改正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先里后外、先易后难的顺序就改造项目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对改造方案的调整,应经得甲方同意。改造方案的实施初步定于合同签订的6个月内,用于小区相关改造。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期, 应当向甲方说明,各项费用如有结余,将持续投入到小区进行品质提升。合同期内,承诺投入60

  乙方应当每个季度将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向甲方以书面或者会议的方式报告一次。甲方并有权随时就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要求乙方汇报。

  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明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为准,双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明确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函件的视为已经送达,相关责任由对方承担。本合同明确的联系 方式也是解决纠纷时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的地址,因拒收、查无此人、地址不详、无法发送等原因未能收取的,视为已经送达。居住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以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为收件地址。不住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以业主与乙方约定的最后一份通信地址为准。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的,乙方向其中任何一自然人送达函件即视为对其他自然人送达函件。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附件10《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具体岗位、人数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上岗人数,业委会会不定期检查实际到岗人数,未达到合同要求人数的,每人每次处以200-800元的罚款。乙方必须釆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服务队伍的稳定,严格控制非违纪人员轮换岗比例。乙方的各级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主管及领班),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经甲方批准方可更换。服务队伍其他人员更换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确保服务质量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如甲方认为各级负责人能力不足,经整改后仍无法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该配合更换相关人员。乙方工作人员如在服务过程中不听取甲方合理意见的,乙方须在甲方意见提出3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守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更换人员。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附件11《不非法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承诺书》。

  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14、机动车车位1746个56617.06平方米;(含12个无障碍车位)